114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維欣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 訴 人 鍾松村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雪珍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9月22日第一審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27,2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