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辰星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595,646元,及加計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595,64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4,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84,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