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 告 泰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13,0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0,91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0,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