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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
律師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鼎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盛錦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
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769元,應繳裁判費122,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