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林俊銘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即原告業已取回之贓物價值應如何計算、是否另有取得賠償,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應予扣除),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
上開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另行具狀(倘有欲提出之證據,亦應一併提出)到院,並將
繕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