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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即原告業已取回之贓物價值應如何計算、是否另有取得賠償,及所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是否應予扣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上開需再行調查之事項另行具狀(倘有欲提出之證據,亦應一併提出)到院,並將繕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本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