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64,4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1,4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0,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林宇凡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9日,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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