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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蕭德富
林子棋
被 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揚
訴訟代理人 朱淑靜
林詠喬
被 告 鄭一鳴
周春梅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