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瑋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共3紙與借貸契約變更契約書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而觀諸兩造間所簽訂之3紙「借貸契約書」第12條與其附記之「借貸事項」欄位第(七)點,均業已約定就本件借貸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卷第7頁正反面、第11頁正反面、第14頁正反面),再參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全部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