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江海全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兆鍼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前揭法條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
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係依
兩造間簽訂之借貸契約書共3紙與借貸契約變更契約書向
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而
觀諸兩造間所簽訂之3紙「借貸契約書」第12條與其附記之「借貸事項」欄位第(七)點,均業已約定就本件借貸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5號卷第7頁正反面、第11頁正反面、第14頁正反面),再參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此項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全部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