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鄧光珽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及
被告不得執本院112年度拍字第140號
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為
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執系爭裁定聲明
參與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7,888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該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7,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