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內「勁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