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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學偉  
代  理  人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2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1
游清輝
大園區農會
113年8月10日
122,800元
DY0165946
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