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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千塘行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代  理  人  簡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王粹馨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1月22日
69,500元
2316279
千塘行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