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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Trumpf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ong Chee Ter

代  理  人  謝存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1
1張
10,000,000股

02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2
1張
10,000,000股

03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3
1張
10,000,000股

04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4
1張
4,60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