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  理  人  傅耕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2,150元
BPP0142044

2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50元
BPP0142045
3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9元
BPP0142046
4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295,784元
BPP0142047
5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50元
BPP0142048
6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6元
BPP014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