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高陳美懿即合作五金行

訴訟代理人  黃美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
113年7月20日
91,975元
UT0357384
合作五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