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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豐  
代  理  人  張定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4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臺幣)

001
桃興行 
 簡鄭萬里
國泰世華
同德分行
113年8月8日
75,600元
AR0483339
金敏貿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