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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鄭英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4年1月11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4年1月1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00

2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