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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佳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麗循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2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陽明印刷有限公司 徐慈懿
桃園信用合作社
介壽分社
113年11月5日
29,621元
E2833881
佳昇興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