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沐川景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0957133號)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高宇威 住同上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經鈞院 予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