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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旭埕科技有限公司 賴慧芬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3年3月31日
313,174元
SD8117239
晟茂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