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凱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12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2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鴻聖營造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
113年7月25日
155,000元
AG9691030
凱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