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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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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114年2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2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57-8
1
100,000

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88-0
1
10,000

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89-1
1
10,000

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90-8
1
10,000

5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91-0
1
10,000

6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92-1
1
10,000

7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93-3
1
10,000

8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94-5
1
10,000

9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0-9
1
1,000

10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1-0
1
1,000

1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2-2
1
1,000

1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3-4
1
1,000

1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4-6
1
1,000

1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95-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