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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晨光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暐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3月2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益佳精密有限公司 楊豐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113年2月10日
41,971元
AK1123630
晨光太陽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