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楊春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42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