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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和欣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和欣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陳振裕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桃北分行
114年2月28日
121,800元
SX0441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