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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代  理  人  郭承旻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4月30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梅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金締鋼鐵有限公司簡進益
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
114年2月15日
581,300元
UA1999590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