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易坤建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蔣喻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
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5月16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