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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鄭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1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股票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109ND012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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