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訴外人吳祖亮原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
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其全體
繼承人協議系爭
股票由聲請人
繼承。因系爭
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
乃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
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為吳祖亮之
繼承人,吳祖亮原執有系爭
股票,嗣吳祖亮於113年12月12日死亡,經吳祖亮全體
繼承人協議系爭
股票由聲請人
繼承等節,有吳祖亮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
繼承系統表、吳祖亮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股票掛失通知函、股份分配同意書等附於公示催告卷
可按。又系爭
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