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駿美生鮮實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又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
附表所示之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示
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
附表所示
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