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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王憲政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D-
00288068-6
1
1,000
Z000000000
2
81-NX-
00418161-3
1
50
3
82-NX-
00489398-1
1
125
4
83-NX-
00567205-9
1
117
5
84-NX-
00602151-1
1
155
6
85-NX-
00675946-9
1
216
7
86-NX-
00728331-4
1
166
8
87-NX-
00768280-3
1
302
9
89-NX-
00803042-9
1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