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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冠穎通運行即李元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盈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114年6月30日
34萬5,136元
SD3529400
冠穎通運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