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劉明宏  
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寶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清結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4年6月30日
70,657元
UI8764858
劉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