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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成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芝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銀行名稱)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成印企業有限公司
王芝苓
中國信託
南崁分行
114年6月20日
12萬7,470元
CV0279346
朕泓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