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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鄭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0103-2
1
1000
2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0104-4
1
1000
3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0105-6
1
1000
4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0106-8
1
1000
5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0107-0
1
1000
6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74331-1
1
1000
7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1360-2
1
666
8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2035-8
1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