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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法定代理人  簡智昌  
訴訟代理人  杜信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仁雄
聯邦商業銀行
 桃鶯分行
113年5月31日
258,300元
0000000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