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百博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大升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力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外國仲
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查
本件仲裁判斷僅就相對人力韡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
第三人Ascion,LLC,dba Reverie美金26,999,276.54元部分,相當於新臺幣8億5,938萬6,972元(以聲請日即民國115年4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1.83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新臺幣1億元,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7,500元,未據
聲請人於聲請時併予繳納,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