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0338號
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MEI DETA ASWANTI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行方不明,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其送達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