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格茂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嘉賢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債務人陳嘉賢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兩造間之記運證明(如報價單或類此之書面)、系爭貨物之出口報單完整影本(含系爭貨物清單)、貨主或其在杭州之代理人已受領系爭貨物之證明(如在記運單上簽收)、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完整之影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載明與聲證一相符之項目及金額)、債權人催付運費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