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政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肆仟貳佰元及
違約金貳仟柒佰零肆元;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玖佰參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