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220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許弘詣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秀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新光人壽公司與保險員即債務人間之佣金給付,其
法律關係究係
承攬報酬?亦或係雇傭(勞動契約)薪資之給付?請從
人格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保險業務員是否自負盈虧等等爭點,
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意旨,具狀說明其法律上理由。
三、釋明請求金額641,176元如何計算而來?請以明細表說明(載明:各保單號碼、債務人已領佣金金額、債權人請求退佣金額、已繳保險金額、撤契日期、保單生效日期等)。
四、具狀說明:
系爭保單遭保戶撤契,是否因可歸責保險業務員(即債務人)之事由?請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