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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張美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顧得樂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顧得樂居家長照機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狀敘明請求權基礎究係「公司運營協定書」請求返還代墊款五十三萬元?亦或是請求返還借款五十三萬元、請具狀敘明以債務人顧得樂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桃園市私立顧得樂居家長照機構為請求對象之依據為何?(「公司運營協定書」系債權人張美雲與張譽籇個人所簽署,並未涉及顧得樂長照有限公司。請求對象是否錯誤?若仍認應以顧得樂長照有限公司為請求對象,應提出該公司之「長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確定起息日,究係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自114年8月16日起息?兩者只能擇一行使,不得併行主張,若無依據,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息、對債務人張譽籇終止「公司運營協定書」請求返還借款(或代墊款530,000元)及給付工資20,680元之催告函及回執、債務人張譽籇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