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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234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紅達科技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玉清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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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