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260號
債 權 人 張德文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
債務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