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27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鄭穎暉(即鄭昭隆之
繼承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鄭昭隆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完整且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
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
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