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375號
債 務 人 魏榮明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5年2月23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而
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15年3月17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