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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促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吳信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東街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 退票日(民國115年2月3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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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