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688號
債 權 人 紐西蘭商萊美聯合服務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動吧健康概念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動吧健康概念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契約第18條約定月息2.5%計算利息,已違反年息不得逾16%之最高上限(
民法第205規定
參照),應更正以年息16%計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