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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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部分滾入本金再計息,為法所不許,逾前項請求金額範圍內,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