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促字第18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董美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文件(須字體
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584,63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
期間、利率、金額)、
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
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
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
參照)】、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